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963號
SCDV,114,司執,4396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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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96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祐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田盛雄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田兆鎮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潔晞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林潔晞 工作所在地在宜蘭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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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