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634號
債 權 人 閰大同 住台北市士林區忠誠里20鄰忠誠路一段
16巷32號
債 務 人 謝杰志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杰志所有財產,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