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295號
SCDV,114,司執,43295,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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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29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送達代收人 楊尚諭、孔貞元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台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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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