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212號
SCDV,114,司執,43212,202508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212號
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債 務 人 YANI APRIYANI 雅妮
           住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一段413巷15
            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現居 留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現居留單位所在地係臺北市大同區,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