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014號
SCDV,114,司執,43014,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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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0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羅秀環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馨月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梁馨月住所係在桃園市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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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