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1924號
SCDV,114,司執,41924,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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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9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欣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呂欣潔之薪資,惟第三人家福股 份有限公司中區總管理處登記地在臺中市南屯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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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