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1161號
SCDV,114,司執,41161,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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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16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雨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頭份郵局之存款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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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