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920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送達代收人 劉昱誠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廷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周廷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 周廷旺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自第三人逸硯空間設計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退保,故無從執行,另查債務人周廷旺加保於第 三人原見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登記地址之所在 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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