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0413號
SCDV,114,司執,40413,202508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41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莊孟宏  住○○市○區○道路0段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