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95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住同上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黃淳韋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堅祥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苗栗縣。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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