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9292號
SCDV,114,司執,39292,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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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2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衣婕即鄭衣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 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豪泰汽車客運股 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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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