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9054號
SCDV,114,司執,39054,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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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054號
債 權 人 鄭吉宏  住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139巷23
            號3F              
債 務 人 吳昌駿  住高雄市美濃區清水里11鄰南中街13之
            3號              
           現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衍惟  住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19鄰義民路三段
            717巷109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昌駿等所有之勞作金等,惟經 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宜蘭縣三星鄉。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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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