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892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許淑雯 住花蓮縣○里鎮○○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已自該公司退保,故此標的不予執行;而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善化分行存款債權標的部分,該公司地址在臺南市,非本院 管轄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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