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94號
SCDV,114,司催,19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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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鐘陳西即鐘文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7502-2 1 21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3160-0 1 31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9544-8 1 15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12073-1 1 26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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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