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嚴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嚴玉玲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44,290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七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
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698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44,2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
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
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
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
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4290元 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75%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