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杜俊樺即冠億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杜俊樺即冠億商行於民國(下同)110年01月28日向
聲請人借用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約定借款期限為6年,自民國110年01月28日起至116年0
1月28日止,自撥款後分72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㈡本件自撥款日起前5年(貸款期間低於5年者,依
實際貸款期限計算)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惟貸款期間須由
債務人先行按月繳付利息,並俟申請補貼利息獲准後再轉撥
付予債務人。債務人依本借款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
書,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
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如有溢領補貼利息,債務人同意無條件返還。上開借款利
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75%訂定(目前為年率2.295%機動
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
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7月29日
)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2.295%加年率1%即3
.295%固定計算。㈢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
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㈣詎債務人自114年02月28日起未再依約履行,尚
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一欄」所示之金額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㈤倘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份2.全部查詢二份3.戶籍謄本
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028元 杜俊樺即冠億商行 自民國114年01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8日止 年息2.295 001 新臺幣173028元 杜俊樺即冠億商行 自民國114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028元 杜俊樺即冠億商行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