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送達代收人 温秀蓁
債 務 人 黃靖伈
江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08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靖伈於民國112年間邀同債務人江莉莉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新臺幣21,082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7月18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黃靖伈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江
莉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0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82元 江莉莉、黃靖伈 自民國114年02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21082元 江莉莉、黃靖伈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82元 江莉莉、黃靖伈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