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32號
SCDV,114,勞補,132,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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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蔡博周
徐瑀婕
潘致

黃志傑
被 告 詹宗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9,568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1,0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1/3)=1,0
2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查明係受僱在被告詹宗
叡或係柏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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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