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榮聲
代 理 人 蔡頤奕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市東寧宮
特別代理人 徐素英
相 對 人 彭明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1
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新竹市東寧宮之管理委員會
(下稱系爭管委會)主任委員,相對人彭明基為副主任委員
之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召開系爭
管委會第14屆第39次管理委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惟相
對人彭明基竟於聲請人宣布系爭會議散會後,以「主席因故
不能視事」為由,與其餘無召集權之管理委員自行開會,違
法通過臨時動議,作成如附件編號1至2所示之決議(下稱系
爭決議),經聲請人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81
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審理中。而系爭決
議內容違反新竹市東寧宮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依民
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然相對人彭明基以主任委
員自居,召開管理委員會,並欲召開信徒大會,為防止相對
人新竹市東寧宮出現主任委員鬧雙胞,致全體信徒、管理委
員、總幹事等無所適從,陷廟務推動於窘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38條規定,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准聲請人於相對人
新竹市東寧宮第14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前,由聲請人繼續行
使相對人新竹市東寧宮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聲請人未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予以
釋明,應駁回其聲請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
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
該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條
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釋
明之。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
關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所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關於爭執之法律關係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管委會主任委員,相對人彭明基為副主
任委員之一,而聲請人於前述時間召開系爭會議,相對人彭
明基於聲請人宣布系爭會議散會後,以「主席因故不能視事
」為由,與其餘管理委員開會通過臨時動議,作成系爭決議
,經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等節,有新竹市寺廟登記證、系爭
管委會第14屆管理監察名冊、系爭會議之會議記錄在卷可參
(本院全卷第21至32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件訴訟卷宗
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就兩造間對系爭決議是否有效成立,
及相對人新竹市東寧宮與相對人彭明基之代理主任委員關係
是否存在等情,存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為釋明。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本件聲請如未獲准許,將造成相對人新竹市東
寧宮之主任委員鬧雙胞,致廟務推動陷於窘境云云。然據聲
請人提出之新竹市寺廟登記證、系爭管委會第14屆管理監察
名冊(本院全卷第21至23頁),可見聲請人仍登記為相對人
新竹市東寧宮之負責人,並為上開名冊所載明之主任委員。
此外,系爭會議之會議紀錄,據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以114年3
月28日東民字第1140005298號函略以:「有關貴寺廟造報11
4年3月6日第14屆第39次管理委員會議紀錄一案,因提案涉
及管理委員解任相關事宜,請依貴寺廟章程提請信徒大會決
議後,報本所轉新竹市政府核備」等語,有該函在卷可考(
本院全卷第33頁),足見系爭會議之會議紀錄並未經主管機
關予以核備。參據上情,尚難認聲請人就有何防止發生重大
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等情已為釋明
。
㈢綜上,聲請人未釋明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且無以擔保補足之餘地,應駁回其聲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件:
編號 內容 證據出處 1 案二:提案人:莊敏鎰委員 案由:委員涉及違法及違反本宮章程等情事。 說明:有關管理委員吳榮聲涉及112年偽造,變造本宮章程及與何進泓、萬英彥委員於114年偽造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提請委員會公決。 (吳榮聲委員自行宣布散會與何進泓、萬英彥委員、林清會總幹事一同離席,自行放棄陳述機會。按本宮章程第13條3款「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並依章程第25條規定由代理主任委員擔任本次會議主席續行會議。經彭明基、莊燦耀副主任委員互推由彭明基副主任委員擔任代理主任委員暨本次會議主席,會議續行)。 辦法一:依章程第12條之1規定即解任三位委員資格。 辦法二:即刻暫停三位委員職務,待司法定奪後再行交由信徒大會公決。 附議:5名委員附議 決議辦法一:贊成0票,不贊成0票,未表示意見6票。 決議辦法二:贊成6票,不贊成0票,未表示意見0票。 本院訴卷第29至30頁 2 案六:提案人:彭明基代理主任委員 案由:職務分配 說明:吳榮聲主任委員因故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依章程規定由副主任委員彭明基代理主任委員其原彭明基副主任委員職務,提議由范永田委員擔任;總幹事職務由彭渭森委員無給職協助暫代,待另聘代理總幹事任職後交接。 附議:5名委員附議。 決議:贊成6票,不贊成0票,未表示意見0票。 本院訴卷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