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35號
SCDV,113,訴,435,2025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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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容邱李玉里邱明熙、宋羅月桃
羅木通邱信銘蕭彩樓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參
佰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5,200元(計算式
:1,157,400+513,800+221,200+233,800+233,800+515,200+
1,400,000=4,27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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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