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30號
SCDV,113,訴,1030,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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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連啓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宇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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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