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淑芳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秀伶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仲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聲請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聲請
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就債務
人名下之清算財團不動產部分進行合計八次之拍賣並已拍
定。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
其報酬如主文,又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另 墊付之鑑價費、郵資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以下同)23,021元, 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4年8月11日 函文及所附憑證等在卷足稽,則另以清算財團費用優先分配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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