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05號
SCDM,114,附民,70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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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05號
原 告 盧詩穎

被 告 郭婉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據本院以114年度金易
字第3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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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