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05號
原 告 盧詩穎
被 告 郭婉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據本院以114年度金易
字第3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