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47號
原 告 賴佩珍
被 告 鄭文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文瑜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因同一案件重複
起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