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江沛穎
被 告 林旭志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
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