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23號
SCDM,114,金訴,323,2025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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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23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錞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顏仲宏



彭立宇


送達址:嘉義縣○○鎮○○里○○000號步一營步三連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 姚智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原訂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茲因其他
同案被告柯定緯等人之審理期日延後而影響原宣判時間,且其他
同案被告有聲請傳喚陳冠錞顏仲宏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又本
案卷證極多且龐雜,為避免判決岐異,爰延長宣判期日,定114
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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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