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2號
SCDM,114,聲保,132,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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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敏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10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
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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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