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75號
SCDM,114,聲,87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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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雋曜


具 保 人 沈淑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度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沈淑華因被告郭雋曜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沈淑華繳納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依所知之被
告住居所傳喚均無著,又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
,亦未有所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訴
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在監在押記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更字475號拘票及司法警察
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紀錄,亦有被
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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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