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14號
SCDM,114,聲,71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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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保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保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保土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
料、判決書正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
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
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計算式:6月+3月=9月)等,
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
函詢後就本案未為任何意思表示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公共危險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8日    11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13年速偵字第28號 新竹地檢 112年偵字第217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64號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9日 114年3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64號 114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4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8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18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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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