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79號
SCDM,114,聲,679,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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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榮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
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
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
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
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
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
時扣除之問題。
二、查受刑人黃榮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
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
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表示「千言萬語喚不回早知
道,經過這幾次的易科罰金,身上已無分文,懇請法官從輕
量刑,日後定不再犯」,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
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罪質,並考量上開犯罪期間、侵害
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6日中午12時許 113年4月28日晚上某時許 113年7月19日晚間9時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9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2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85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62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3日 114年1月10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85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62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4年2月6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8號(已易科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8號 (已易科執畢)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21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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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