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54號
SCDM,114,易,754,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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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順賢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29日114年度易字第754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何順賢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
日準備程序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尚有不宜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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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