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哲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偵字第4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即代號BF000-K113064號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間有不明情感糾葛
,詎被告因不甘告訴人拒絕與其聯繫往來,竟基於違反跟蹤
騷擾防制法之單一犯意,違反告訴人之意願,接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或告訴人之親友進
行干擾、要求告訴人聯絡、寄送文字及告知有害告訴人名譽
之訊息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
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
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甲 業於114年8月19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
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1 113年7月17日 被告以icloud帳戶「tank_my_st0000000oud.com」撥打facetime視訊給告訴人,但因告訴人沒接,後續被告又以+000000000000門號撥打至告訴人gmail信箱 2 113年9月6日、同年月9日 被告分別以臉書暱稱「乙○○」、「王致祥」聯繫告訴人 3 113年9月9日 被告以暱稱「致祥」在名稱為「(小雞圖案)$$?」之對話群組@告訴人 4 113年9月6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 被告以同事身分聯繫告訴人姊夫及告訴人大學同學,並佯稱:告訴人剛動完手術、最近墮胎手術完,身心俱疲等詞 5 113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年月23日止 被告陸續創建「詭異女團」、「墮胎分享」及「小鯨魚的世界」等LINE群組,並以暱稱「墮胎的pm四妤」、「劈腿男友的小4魚」、「劈腿懷孕墮胎的小鯨魚」傳送訊息或加入好友通知予告訴人或告訴人親友 6 113年9月6日下午4時16分許 被告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內容為「請問這張墮胎的文件是您遺失的嗎?需要幫忙寄送回關廟中正路嗎?」、「抱歉會議中,稍晚幫您寄送」等訊息予告訴人 7 113年11月12日上午12時26分許 被告以「o000000000000oo.com.tw」帳號傳送訊息予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