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紹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編號2、9、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被告徐紹
峰之住處內,扣得被告所有之吸食器5組、玻璃球3顆、剷管
1支、注射針筒2支等物,其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
因為另案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28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吸食器4組(
證物袋編號1-1、1-3、1-5、1-6)、玻璃球1個(證物袋編
號2內其中1個)、剷管1支(證物袋編號3)、注射針筒1支
(證物袋編號4內其中1支)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又扣案之
吸食器1組(證物袋編號1-2)、玻璃球2個(證物袋編號2內
其中2個)、注射針筒1支(證物袋編號4內其中1支)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
沒收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4月11日6時許,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3年度毒抗字第21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於113年12月31
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於114年2月10日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另被告固因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吸食器4組、玻璃球1個、剷管、注射針筒各1支等物,於113
年2月4日13時37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之
住所內查扣,並據其偵查中供稱:上開扣案物都是我的,都
是之前拿來吸食安非他命用的等語(見新竹地檢署113年毒
偵字第265號卷影卷【下稱毒偵265號卷】第126頁),足認
該等扣案物均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賸
餘,惟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
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1次觀察、勒戒已足,而被告入所
執行觀察勒戒前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其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
,核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上開施用
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各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
毒偵265號卷第119頁至其背面、新竹地檢署114年偵字第102
81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
第33頁、第11頁至第24頁)在卷可稽。
㈡再者,於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之住所執行搜索,而
在該址3樓房間內查扣被告所有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等
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265號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且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89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北投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11份、搜索現場暨扣案
物照片5張(見毒偵265號卷第6頁、第47頁至其背面、第48
頁、第39頁至其背面、第24頁至第26頁、第27頁至第28頁背
面、第32頁、第33頁、第42頁至第43頁)存卷足考。
㈢而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
,鑑定結果均如附表編號1至8鑑定結果欄所示,其中附表編
號1、3至8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鑑定書各1份(見毒偵265號卷第94頁、第96頁至第97頁
)在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法律上禁
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前揭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
且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賸餘或使用之物,業據被告自
承在卷(見毒偵265號卷第126頁),當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持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扣案物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
查無該等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
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4頁)附卷憑
參,則揆諸前揭法文見解,自不問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殼,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附表編號2、9、10所示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依其
物之性質及用途,或屬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
情形,同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並均得單獨
宣告沒收。
㈤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3至8所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扣案物,並聲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
2、9、10所示之物,均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取樣鑑驗
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吸食器1組。 ①證物袋編號:1-1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2 吸食器1組。 ①證物袋編號:1-2號。 ②經乙醇沖洗,未檢出列管之毒品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3 吸食器1組。 ①證物袋編號:1-3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4 吸食器1組。 ①證物袋編號:1-5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5 吸食器1組。 ①證物袋編號:1-6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6 玻璃球吸食器1個。 ①證物袋編號:2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7 鏟管(分裝勺)1支。 ①證物袋編號:3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4,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8 注射針筒1支。 ①證物袋編號:4號。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9 玻璃球吸食器2個。 證物袋編號:2號。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 10 注射針筒1支。 證物袋編號:4號。 ①113年2月4日13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3樓中間房間,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444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