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36號
SCDM,114,單禁沒,13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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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河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3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河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14年2月12日17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
0○0號4樓之1居所,為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
,扣得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426公克、0.37公克)、甲基
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75公克、0.215公克)、菸彈10
顆(總毛重50.62公克),經警於同日21時30分許,徵得其
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
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4年度撤缓毒
偵緝字第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
950號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另被告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亦
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業經新竹地檢署簽結存
查在案。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鑑驗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白
色透明結晶2包,經鑑驗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電子菸
菸彈10顆,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均
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
月25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277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被告楊河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見毒偵卷
第130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分別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等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
114年3月2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277
號)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21-122頁),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
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均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
另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毒品成分 證據資料出處 1 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0.426公克、0.3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2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277號)、新竹地檢署114年度白字第60號、安字第208號、第2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1-122頁、第104頁、第111頁、第117頁) 2 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0.175公克、0.21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電子菸菸彈10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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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