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6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2.9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東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
告所有大麻1包(驗餘淨重2.9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卷無訛。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大 麻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9日鑑定書1份(毒偵 字1415卷第34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法律上禁 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 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據,復漏未引用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 ,均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