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14年度,2號
SCDM,114,原訴緝,2,202508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08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