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24號
SCDM,114,原訴,24,202508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子豪



選任辯護人 洪法岡律師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6651號、第6652號、第7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子豪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賴子豪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 得轉讓或販賣,竟為如下犯行:
 ㈠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 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數量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予其弟賴子 傑,並告知可以1包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出售,嗣因 賴子傑並未將之出售而交還賴子豪
 ㈡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至4所 示時間、地點及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數量 之毒品咖啡包予陳子霈劉羿祥,並以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 販毒價款收取之方式及金額,向陳子霈劉羿祥收得部分販 毒款項。
  嗣賴子豪於114年4月20日18時20分許,為警在其新竹市○區○ ○路000巷00號5樓居所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執行搜索而扣 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迄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 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 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子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4年度偵字第6651號卷《下稱66 51號偵卷》第3頁正面、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第16頁背 面、第183至184頁、第263至264頁、本院卷第24至26頁、第 59頁、第145頁 ),核與證人賴子傑陳子霈劉羿祥警詢 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6651號偵卷第70頁背面、第16 2至163頁、第175至177頁、第179至180頁、114年度偵字第7 663號卷《下稱7663號偵卷》第90至91頁、第124至125頁),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蒐證錄影畫面 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被告手機FaceT im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被告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3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日出具 (報告編號A9618)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等在卷可參(見6 651號偵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正面、第38頁正面、第49至5 7頁、第266至267頁、7663號偵卷第127頁背面至130頁、第1 51頁),復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前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Mphedrone)成分,有該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A9618、A9618Q)2份附卷可徵(見6651號偵卷第266至26 7頁、本院卷第77至81頁),顯見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又販賣毒品本屬政府嚴予查緝之不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 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 ,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況毒品價格不貲、物稀



價昂,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 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 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 ,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 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 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本難查得實情,惟販 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營利之不法意圖則 一。查被告賴子豪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其跟別人買毒品咖啡 包1包300元,但是因為買10送3,所以其本案販賣毒品咖啡 包是賺自己吃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足認被告就本案 販賣毒品之犯行,主觀上均確實存有以毒品交易從中牟取不 法利益之營利犯意,至為灼然。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子豪就事實欄一㈠暨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 暨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於販賣行為前,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
 ㈡被告就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部分: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就本件所為轉讓、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依上開說明,自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部分:
  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本件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對象僅陳 子霈、劉羿祥2人,販賣所得共計1,900元,應屬施用毒品同 儕間互通有無,與中、大毒毒梟之販賣態樣有別,倘一樣論 處重刑,似有情輕法重之憾,請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再 減輕其刑等語。惟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 受比例、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 礙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 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 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 適用,至於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 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899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794號判決、77年度台上字第43 82號判決意旨等可參)。本院考量市面上新興毒品泛濫,尤 以添加各級毒品之咖啡包特別吸引年輕族群好奇,常於冒險 、嘗鮮心態下沉迷毒網而無法自拔,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 危害甚鉅,被告智識健全,對政府嚴格查緝販賣毒品之行為 ,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為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是其所 為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 賣第三級毒品之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得 就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考量案件具體情形,縱無其他減 刑規定,就單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量處最低刑之7年有期 徒刑,均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復衡以被告 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販賣數量、金額等犯罪情狀以觀,認 為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 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且被告所為上開 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減輕其刑後,分別可量處最低刑度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 從而,本院認被告所犯之上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依 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難認情輕法重而 有顯可憫恕之處,故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之餘地,併予指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除恣意販賣第三級毒品藉以牟 利外,更轉讓第三級毒品予其弟賴子傑供作販賣之用,助長 毒品之蔓延,將致使施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 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自不可取,惟考 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其販賣毒品之級別、 數量、次數、對象、實際獲利情形,兼衡本案犯罪動機、目 的、情節、手段及被告自陳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 事外送工作,經濟狀況小康,與配偶、弟弟同住(見本院卷 第14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 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 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 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 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查被告本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各罪,犯罪時間均 集中在114年3、4月間,犯罪手法大多類似、侵害之罪質相 同等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 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本院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 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被告之犯罪目的、動 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人格特性,並綜合斟酌被告整體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尤考量 被告各次交易毒品之數量為偶發之零星、微量之交易型態, 而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後 段所示。
三、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 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 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 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 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 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 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 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 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4 4包毒品咖啡包,係被告本案販賣所剩餘,業據被告自承在 卷(見本院卷第138至139頁)。而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 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



,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 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 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 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44包雖 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毒品之 各只外包裝袋,應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即如附表一 編號4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 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本案犯 行所用,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40頁),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4「販毒價項收取方 式及金額」欄所示收取之款項,為被告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 得,雖未據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下所稱毒品咖啡包均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金額之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轉讓或販賣時間、地 點、對象及交易方式 販毒價款收取方式及金額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1 民國114年2月24日21時許,將20包毒品咖啡包,放置其弟賴子傑位於新竹市○○路0段000巷00號5樓居所之房間內後,再以手機訊息告知上情。 (無償轉讓) 賴子豪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 114年3月12日5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子霈聯繫毒品咖啡包買賣事宜,嗣相約在新竹市○○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天群門市旁門口,以1包300元之價格,販賣4包毒品咖啡包予陳子霈陳子霈於同日中午交付購毒價款 800元予賴子傑 ,再由賴子傑代為轉交給賴子豪(尚積欠購毒款項400元,迄未給付)。 賴子豪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114年4月5日14時許 ,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劉羿祥聯繫毒品咖啡包買賣事宜,嗣相約在上址全家便利 商店天群門市旁巷子 ,以1包300元之價格 ,販賣3包毒品咖啡包予劉羿祥。 由劉羿祥於同日15時58分許,轉帳700元購毒款項至賴子豪所管領使用、其妻李炘軒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尚積欠購毒款項200元,迄未給付)。 賴子豪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4 114年4月7日4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劉羿祥聯繫毒品咖啡包買賣事宜,嗣相 約在上址全家便利商店天群門市旁巷子,以1包300元之價格,販賣2包毒品咖啡包予劉羿祥。 由劉羿祥於同日22時30分許,轉帳400元購毒款項至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尚積欠購毒款項200元,迄未給付)。 賴子豪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iphone 11紫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 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59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9頁)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共44包 (包含①已開封1包:驗前總淨重 :2.137公克,鑑定用罄量:0.401 公克,Mephedrone純度:4.1%,Me phedrone總純質淨重:0.087公克 ;②3包1捆取1檢驗,驗前總淨重 :6.784公克,鑑定用罄量:0.317公克,Mephedrone純度:3.0%,Me phedrone總純質淨重:0.203公克 ;③10包1捆取1檢驗,驗前總淨重 :21.206公克,鑑定用罄量:0.317公克,Mephedrone純度:3.4%,M ephedrone總純質淨重:0.721公克 ;④10包1捆取1檢驗,驗前總淨重 :21.788公克,鑑定用罄量:0.387公克,Mephedrone純度:2.8%,M ephedrone總純質淨重:0.610公克 ;⑤10包1捆取1檢驗,驗前總淨重 :21.587公克,鑑定用罄量:0.413公克,Mephedrone純度:7.3%,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1.575公克 ;⑥10包1捆取1檢驗,驗前總淨重 :22.741公克,鑑定用罄量:0.345公克,Mephedrone純度:3.7%,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0.841公克 )。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4日出具  (報告編號A9618)  之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1日出具  (報告編號A9618Q)  之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 3.本院114年度院安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7頁)。 4.扣案之44包毒品咖啡包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4.037公克(0.087+0.203+0.721+0.610+1.575+0.841=4.037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