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6號
SCDM,114,交附民,16,202508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A女
B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原 告 陳文虎
吳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被 告 徐安德
被 告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
被 告 林爸爸機場接送平台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安德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過失致
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