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王威智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威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
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