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33號
SCDM,114,交附民,133,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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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王威智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威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
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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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