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交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成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5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陳郁仁
書記官 陳怡君
通 譯 黃雅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周成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成長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下午2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淦溢、陳蕊(所受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郭素英(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沿新竹縣 ○○鎮○000號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鎮○○里0 鄰00號旁時,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 視距良好等情況,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駛入對向車道而自撞路口警用監視器系統架,致乘坐 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後座之劉淦溢受有腹部鈍傷併乙狀結腸 繫膜活動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第一及第二頸椎脫位併高 位脊椎損傷、右側第四肋骨骨折併氣血胸、急性腎衰竭等傷 害,且到院前心跳停止,經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 療服務處急救、接受剖腹探查併腸繫膜修補手術後,於同日 轉至加護病房持續治療,仍於同年月30日晚間8時50分許宣 告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怡君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