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11號
SCDM,114,交易,311,202508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宗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宗鼎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於
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2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
駛,行經公道五路2段與公道五路2段130巷口時,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依燈光號誌指示行駛,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
紅燈又未充分注意車前路況,適有告訴人劉艷無照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原於上揭路口之機車待轉區
停等紅燈,見往公道五路2段130巷方向之綠燈號亮起,正起
步行駛,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劉艷人車倒地,並受
有左膝深層撕裂傷、左小腿挫擦傷、右腰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唐宗鼎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遭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
照遭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7-38頁、第3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