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51號
SCDM,112,附民,1251,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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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1號
原 告 阮玉鳳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羅美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美芝被訴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4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
,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準備狀(一
)中表明聲請本院於該案判決無罪之際,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民庭等情,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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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