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甫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
具 保 人 范雪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00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雪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劉家甫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
范雪桂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惟被告嗣經本院
傳喚應於114年5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進行審判程序,並
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
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
著,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114年6月27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40016703號函及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4年7月20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143
009023號函暨檢附之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等件
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法院入
出監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