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74號
PCDV,114,除,37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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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吳張玉葉

訴訟代理人 吳鴻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7453 6 1,000 2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176 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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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