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吳張玉葉
訴訟代理人 吳鴻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7453 6 1,000 2 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176 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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