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原 告 劉純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643-2 ~ 87ND050646-8 4 4000 0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207-0 1 176 003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54983-6 1 1000 004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650-2 1 334 005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803-3 1 283 006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1288-0 1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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