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19號
PCDV,114,除,31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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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謝坤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被竊,業經本院
11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4年3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張景婷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4年2月28日 100,000元 SD7435492 002 張景婷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4年2月28日 115,400元 SD743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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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