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參 加 人 詹文君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邱月霜與被告許陳淑華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邱月霜與被告許陳淑華間請求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
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