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81號
PCDV,114,重訴,81,202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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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立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温天龍
李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
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71,471元(計算式:4,341,38
7+3,761,358+139,949+28,777=8,271,4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47,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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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