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法定代理人 B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接獲通報,指稱
於114年4月26日因相對人即受安置人之父不希望受安置人與
其母及外祖母有所接觸,有捏受安置人,造成手臂瘀青,故
介入調查。聲請人於114年5月9日上午到校訪談受安置人時
,其說明除遭受案父捏手之外,亦透露遭其性猥褻之不當對
待情形。同日聲請人進一步訪談案父母及案外祖母,觀察案
母於訪談過程中態度反覆,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立場無
法堅定,受安置人則表達擔心持續遭案父不當對待。考量家
庭功能不彰及案主返家安全性,故於114年5月9日19時20分
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予以緊急安置保護
。為利後續處遇進行,聲請人將持續評估監護人之保護及照
顧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爰以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
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利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
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
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
字第292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12歲之兒
童,且前揭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
告書載稱略以:評估案父母對案主之照顧上確有嚴重疏忽,
為提升案父母親職能力,持續安排親職教育,俾利提升其未
來照顧能力,並確認親屬資源在照顧部分可否提供相關之協
助。針對案主於返家期間疑遭案父性不當對待部分,已協助
案主進行司法流程,後續擬持續追蹤司法訴訟程序。綜上所
述,於保護安置期間尚未能規劃出適切照顧案主之規劃,故
為維護案主人身安全並完成上述處遇計畫,爰依同法第57條
第2項規定,聲請貴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至114年11月1
1日止,俾利後續處遇之進行等詞,考量相對人年幼、無自
我保護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及親屬照顧計畫仍待輔
導與評估,如逕使相對人返家,相對人恐有再受侵害之虞,
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
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