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41號
PCDV,114,訴,64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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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張羽麟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被 告 張財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麗寶微風天地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
第四屆之主任委員,於民國113年04月19日召開管委會第一
次例行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並事前公告社區及出席委員
,其中討論議案之議題二:「物管、保全合約到期一案」有
3家公司遴選,經管委會委員議決,出席委員6人,委託出席
2人(監察委員張芸芸及財務委員林宜甄),表決結果:同
意票6票、不同意票1票、無意見1票,票決由報價最低之浤
耀物管、浤耀保全獲得遴選並再續約1年,並將系爭會議會
議記錄刊登於社區公佈欄網站公告群知。而被告同為管委會
委員,明知上開遴選過程,竟在社區LINE群組內發布如附表
所示之文字內容,致原告名譽權、信用權受侵害,亦嚴重損
及身心健康權等情。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並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1萬元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會議表決之方式為舉手表決,伊並沒有舉手,伊當時表
示不同意,其他六票同意均舉手贊成,分別為原告、訴外人
管委會副主委陳靖瀅張芸芸(委託原告出席)、林誼蓁(
委託原告出席)、楊少君周佩霖,另簡朝成未舉手投票。
關於系爭會議投票方式,社區住戶規約第14條第4項規定若
管理委員不克參加,要委託他人代理,僅限代理一名,原告
代理兩名委員,不符合規約之約定,並需要檢附委託書,始
為正式委託,故系爭會議會議紀錄同意票6票,實際上有效
票僅有4票。社區LINE群組內發布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是
伊在113年12月15日左右所發布之文字內容。
 ㈡伊所屬社區有320戶,每年最大開銷為物業遴選,包含保全及
物業、清潔等,管委會委員有8名,原告為何未先與全部委
員協商,抑或於保全公報內公開遴選招標,最後再行投票?
原告捨此不為卻1人親自完成所有遴選工作,無視其他委員
之存在並且規避監督;第四屆管委會委員於113年4月19日召
集所有委員開會,內容為物業與保全合約到期一案,但會議
進行內容卻只有2張疑似報價單,僅有上半截無下半截,嗣
後卻找不到這2張報價單,原告於系爭會議立即宣布決定要
給浤耀保全續約,並要所有委員投票背書,令被告無法不懷
疑其動機。則原告是否有與浤耀保全存在利害關係?伊感到
非常詫異,伊認為物業標案遴選過程存有重大瑕疵,管委會
委員會應互相監督,原告不讓其他委員共同參與,伊所稱的
「原告一人主導、利益交換」,為疑問句,並非肯定句,且
伊僅是質疑原告是否與廠商具有利益交換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
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
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
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之謂。
上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阻卻違法規定,固於民事侵權
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得類推適用,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
自由之保障。然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本包括事實陳述
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
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
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
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
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
號民事判決足資參照)。基此,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
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
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並足
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縱其所述事實係
出於自身懷疑,亦難認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同為管委會委員,管委會於113年04月19
日召開系爭會議,討論議案之議題二:「物管、保全合約到
期一案」由浤耀物管、浤耀保全獲得遴選並續約1年,並將
系爭會議會議記錄刊登於社區公佈欄網站公告群知;被告則
於113年12月15日左右,在社區LINE群組內發布如附表所示
之文字內容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管委會開會通知單、會議出
席簽到表、系爭會議紀錄、社區公佈欄網站截圖、被告於社
區LINE群組之對話內容(本院卷第17至28頁),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故此部分堪信為真實。又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文字內
容指摘原告與物業協議續約、私下有不為人知之利益交換、
原告1人私下跟物業談好所有委員事先沒人知道等語,並將
「這就是主委私下跟物業所喬出來的結果啦」等語以LINE記
事本功能置頂於社區LINE群組,供群組之之成員可隨時立即
檢視,而社區LINE群組成員多達397人,且群組成員人數亦
有隨時增加之情形,足以令不特定多數人之群組成員均產生
或認知原告可能有私下與物業保全存有不當利益之不當關係
,則原告之社會性評價受到貶損,被告所為實已侵害原告之
名譽,被告即應舉證證明其所述之事實為真或盡合理查證之
義務,否則仍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抗辯其對原告於系爭會議中受託代理表決之表決權有所
質疑,進而認為系爭會議表決程序有瑕疵等情,此部分原告
雖提出聲明書(本院卷第197頁)證明張芸芸林宜甄確實
有委託原告代理出席系爭會議,惟亦表示聲明書出具之日期
為本院前次開庭至本次開庭之中間時間,由張芸芸林宜甄
本人簽署,則上開聲明書顯然並非系爭會議開會前之書面委
託書,實欠缺社區住戶規約第14條第4項所規定(本院卷第1
03頁),管理委員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僅限代理1名且委託
書需以書面為之方式,然依社區住戶規約第14條第4項、1.
所示,管委會會議僅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參加,討論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即為通過議案,而管委會委員有8名
,依系爭會議出席簽到表,若扣除張芸芸林宜甄有爭議之
2票,至少有6名委員出席,有4名委員表示同意,已有過半
數(4名)委員出席人數,且達出席人數半數同意(3名),
則系爭會議表決程序並無違反社區住戶規約之規定。又系爭
會議紀錄議題二下方均有列出物管保全合約廠商比較/比價
表,並非單就浤耀物管、浤耀保全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續約與
否之表決,另就系爭會議表決過程,兩造均不爭執表決之方
式為委員舉手表決,且原告、陳靖瀅楊少君周佩霖舉手
同意,被告當時表示不同意,簡朝成未舉手投票等情,可見
系爭會議所列之議案均係出席之委員表決通過,並非如被告
所言,爭會議過程中原告僅有提出2張疑似報價單,原告於
系爭會議即宣布決定要給浤耀保全續約,全係原告1人完成
所有物管、保全之遴選工作,無視其他委員之存在、規避委
員監督等情事存在。至於被告所提管委會與浤耀公寓大廈管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回饋事項、管委會113年9月13日會議紀
錄、113年9月26日現金簽收單、麗寶微風天地支出請款單,
均屬管委會與其他廠商或物業之處理事務聯繫,而與本案無
關。從而,本院認為被告就其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
就所為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並未盡到合理查證之義務,
所提之證據資料,均不足認定原告有何與物業管理私下利益
交換之證明,所述事實均僅係出於自身懷疑,非可為有阻卻
違法之事由,則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已達貶損原告
之社會評價之程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㈣爰審酌被告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之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
苦,另衡量兩造身分、地位,原告年薪大約140萬,學歷為
黎明技術學院學士畢業,目前擔任宇競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被告學歷為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及審酌兩造其餘財產
狀況(見本院限閱卷內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等情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
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則原
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24
日(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就被告部分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編號 訊息內容 1 今年的物業是如何請的徵選過程大家一定多不知道吧!是主委一人私下與物業協議好決定給他們做的,……,太違反常理到底私下有什麼多大利益交換任何人都不知道,……? 2 這就是主委私下跟物業所喬出來的結果啦 3 請主委出來說一下當初他一個人私下跟物業的約定是如何談的 4 為什麼主委一個人可以私下跟物業談好就只定給那家物業來作所有委員事先沒人知道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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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